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关系到金融安全、产业与贸易安全、战略资源安全以及经济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参加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及其带来的相应的国际政治地位和影响力,还关系到国家经济在整体上主权独立、基础稳固、健康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
■本报记者 张晴丹
“对于一些有爆发性的、将来会产生重大价值的专利,要从战略层面予以更早的关注,把知识产权牢牢握在我们自己手里。”近日,安徽省科技厅副厅长罗平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从国家层面,加强对高价值专利的顶层设计和布局,可以保护那些未来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
的确,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发展迅速,能力不断变强,拥有了一些核心关键技术。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转让也日益频繁,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况逐年递增。纵观全球,各主要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基本上都建了一道“防护栏”,这种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一些核心关键技术。
和罗平一样,中国知识产权界和政府也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重要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撑起了强有力的“保护伞”。
全球创新和商标活动的引领者
2017年12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 (2017年版)》,该报告显示,2016年,全球创新者总计提交了逾310万件发明专利申请,较2015年增长8.3%。其中,中国在此增量中贡献比例高达98%,为236600件,成为唯一与发达国家经济体创新差距不断缩小的中等收入国家。
2016年,全球商标注册申请量攀升至700万件左右,较之2015年增加了16.4%。2016年,全球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接近100万件,较之2015年增加了10.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指出,中国几乎成为全球创新和商标活动的引领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也不断攀升。
不过,多年来,国内对知识产权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在过去吃过不小的“暗亏”。
“一些创新成果的流失,对我国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是巨大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谁掌握了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掌握了综合竞争力。
“当今世界的竞争,一定程度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的竞争往往体现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竞争。科技成果尤其是高新科技成果,可能涉及各国的核心利益和关键价值收益。而保护国家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科技权益,一定程度上也是保护国家的总体安全。”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因此,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活动日益活跃的背景下,落实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全新的工作办法,跨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成为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全新使命。
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由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可能对技术出口国带来某些潜在威胁,国家对军事技术、尖端技术的对外转让持更为谨慎的态度。
尤其是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关系到金融安全、产业与贸易安全、战略资源安全以及经济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参加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及其带来的相应的国际政治地位和影响力,还关系到国家经济在整体上主权独立、基础稳固、健康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
罗平告诉记者,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核心技术可能初期还不能立刻转化为产品,但由于发明人不了解全球行业总体情况,就很快发表文章或者申请专利从而对外公开。甚至一些初创期小企业为了短期内获得经济效益而将自己的核心技术出售给国外公司。如果没有提前对这些专利进行遴选和评估,就有可能将一些关键的核心技术转让到国外,从而在未来丧失产业的主动权。
在韩秀成看来,《办法》的出台适逢其时,保障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安全和可控,既维护了国家安全,也维护了重大公共利益。
利用外资是我国一直坚持的长期方针。《办法》还有利于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引入外资来华发展。
在贸易和投资全球化的影响下,资本的流入和撤出取决于一国营商环境的优劣。专家表示,明确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规则,规范审查程序,将会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预期,便于其权衡利弊、自主决策,对照审查标准,以技术资本化的形式进行投资,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补偿研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本,带动大量技术产品、关键设备、生产线等的出口,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和制定审查细则等其他事项,相关审查工作涉及知识产权、贸易、科技、农业、林业等部门。
对比国外做法
全世界范围来看,许多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的对外转让也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
美国对自己的核心技术实行了严格的“封锁”,对知识产权出口实行国别管理和出口许可证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审查政策在不断变化,国别分类组也相应地不断在调整。
目前,美国把世界上所有国家分别编入了a、b、c、d、e五个国别分类组。从a组到e组,技术出口的管制程度越来越严格。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第738条的附件,美国有多个实施出口管制的主要理由:反恐怖、化学、生物武器、控制犯罪、火器公约、地区稳定、导弹技术、国家安全、防核扩散。
根据这些理由,美国在出口管制上,尤其是在导弹技术、核技术、国家安全技术、生化技术等的出口管制上,对不同的国别分类组的国家存在着宽严不同的规定与要求。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对技术或技术产品的再出口也进行管制。
而欧盟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特点则是要受双重监管,不仅有欧盟的统一机构进行监管(如欧盟委员会),还有各国自己的相关机构对各国分别进行监管。
韩秀成介绍,欧盟在企业并购中,也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美国类似,只不过有两点区别:一是欧盟往往采取的是反垄断调查,而不是国家安全审查,欧盟委员会此时是最终决策机构;二是不但欧盟可以进行审查,涉案的国家也有权利进行调查,最后的审批需要两个层面的双重通过才可以。
《办法》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一样,均对技术出口、外资并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进行严格审查,并且区分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和自由出口的技术目录,但在具体的做法上各有不同。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国家科技创新步步登高、核心技术与日俱增。尽管我国发明专利增量显著,成为唯一与发达国家经济体创新差距不断缩小的中等收入国家,但是我国专利境外申报为5万多件,仅占4%左右,而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则达到40%以上。
“知识产权的申请是有地域性特点的,如果只在国内申请,不到境外申请,意味着我们主动放弃了国外的权利和市场,这是一个重大的损失。”韩秀成说,在专利的市场转化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距离,知识产权这块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国内这方面的意识依旧薄弱,如果在较快的时间内,知识产权意识能有大幅度提升,可以使我们的损失降到最低。韩秀成建议,应该加大动作,特别是面向一些科研部门的主力部队,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
与20年前大家对知识产权较为陌生相比,现在知识产权已经家喻户晓,“但是,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仅仅局限于表面,并没有进入实质层面。”陶鑫良表示,希望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和氛围,能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一种武器和工具,而不是作为一种道具或玩具,真正实现以知识带动发展的多赢局面。
专家强调,我们一定要把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牢牢握在自己手里。
知识产权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更是一个商业问题。因此,陶鑫良建议,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除了从国家安全的高度考量,还应该从企业的商业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的角度来考虑,让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也是我们的追求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