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新网讯:1月5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喻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当庭一审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湖南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据了解,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前提下,被告人喻某某不仅私自购进了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等“三无”化工类产品1700余千克,还将具有毒性的污水直接排放,导致邻居家的水井严重污染。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环保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将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若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