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石油和化工产值始终占全国工业总产值13%以上,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显赫,但行业因具有高消耗、高排放特征以及高度环境敏感性,常被环保法规纳为调整与约束的重点对象。新环保法中的一些修订和新增条款内容,无疑将对石油和化工行业产生更强的约束力。
无上限罚款震撼企业
新环保法规定了政府环保监管职责、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环境违法行为法律制裁等,对石化行业影响深远。
中国化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周多来,新法给业内企业带来的最大震撼就是环保违法责任追究和严厉处罚等相关条款。新环保法一改原来老法侧重的行政处罚和最高10万元罚款,对于不能及时改正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举受到环保界人士的充分肯定,认为这是中国环境法规的重大突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常纪文专门作出解释说:“‘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如果违法1天被罚款1万元,而不加整改,30天就是30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柏仇勇对此也深有感慨:“环保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以往我们对企业环境违法‘一事不能二罚’,罚款限额最高仅为10万元。太湖水危机事件后,江苏在太湖保护条例中对此作了大幅提高,将罚款限额一举提高到了50万元。但即使这样,相对于企业污染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仍然是微不足道的。”柏仇勇分析说,有些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是难以修复的,有些生态问题即使能够修复代价也是极其高昂的,区区数十万元根本难以弥补。
执法“宝剑”提升监管效率
同样,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更多的权力,手握“尚方宝剑”,无疑增加了执法人员的胆气与勇气,因为依据现行环保法,环保执法人员手中的执法权有限,发现环保违法事件后,只有督促其整改和给予处罚的权力,勒令企业停产还要经上级部门同意后才能执行,更无权追究违法企业的刑事责任。
柏仇勇表示,过去环保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权,比如关闭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但是这个建议地方政府最终有可能大打折扣,甚至拒不理睬,而环保部门对此无能为力。他认为,“新环保法的这一修改,不仅提高了环保的威慑力,也将大大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
而新环保法中,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停水断电措施,可直接干预非法生产和排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止建设、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执法权力加大。
高压倒逼化企绿色生产
对于新法有关违法责任追究与处罚,企业环保人员的认识更加深刻和现实。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股份公司环保科副科长马凡敬告诉中国化工报记者:“如建立企业‘黑名单’,就是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这无疑是黑化和丑化了企业形象,对企业开展信贷、上市融资、对外合作和扩大经营等均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他进一步举例说,再如违法处罚,新法将行政拘留、引咎辞职、区域限批等强制处罚手段纳入其中,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这既可严格控制企业环保“带病”扩张,又能有效限制污染蔓延。“特别是新法有关超标排放3倍即可入刑的严厉规定,于显然更有威慑力,对违法排放可长期保持高压态势。”马凡敬说。
众所周知,化工具有装置管线密集、上下工序联系密切、工艺连贯等生产特点,一旦局部出现问题被查封或扣押,往往就会影响整条生产线运行。同时,化工具有高耗能特性,对水电的依赖非常高。如氯碱、纯碱、电石、黄磷、化肥等,单位产品耗水动辄数吨或数十吨,耗电更是令人咂舌,如每吨黄磷耗电高达1.4万千瓦时,所以断了水电就意味着停产。因此综合来看,新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将难于估量。
然而,新法的鞭策和促进作用将是明显的。常纪文指出:“新法可以实施行政代执行,就是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环保部门就可以找人给你治理,但费用必须由你承担。环保治理非干不行,相信这种硬措施是比较见效的。”
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怡生表示,企业要生存就必须跟上时代潮流,做好环境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否则,违法排放将会让企业付出高昂经济代价。“可见,新环保法可以倒逼企业投入资金开展治理污染,以确保达标排放。”秦怡生表示。
相关条款
无上限罚款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环保部门执法权加大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