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动植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低于最大残留限量,并评估消费者摄入食物的农药暴露量,欧盟发布了新法规(ec)no.901/2009用来代替(ec)no.1213/2008法规,内容涉及到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监控计划。该法规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欧盟认为,农药的使用每3年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每次欧盟都会制定一个3年的食品控制计划。(ec)no.1213/2008法规就制定了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食品控制计划。2009年9月28日欧盟经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又发布了(ec)no.901/2009法规对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食品控制计划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并取消了(ec)no.1213/2008法规,而2009年仍执行原来的计划。另外,欧盟监控计划中的部分监控样品会从部分欧盟进口产品中扦取。据统计,样品来自进口食品的不合格检出率高于来自欧盟成员国内的扦取样品。
欧盟的农产品残留监控行动是政府主导的行为,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其相应的职能,负责组织实施残留监控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法律基础明确。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执法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关监管程序和方法。
二是抽样制度科学。抽样计划均是根据生产或进口产品的数量或重量,按一定比例确定抽样数量,这个比例根据不同产品间进行动态调整。抽样比例根据统计学要求设计,以保证其在一定置信水平样品的代表性。
三是检测高效准确。欧盟兽药残留检测机构分为欧盟基准实验室、国家基准实验室和常规检测实验室,分别承担不同的检测工作和任务。在残留检测中都形成了“快速筛选 准确确认”的高效检测模式。
四是结果处理得当。欧盟各成员国每年向欧盟提交年度残留监控报告,如果在共同体内检出阳性样品,成员国的主管当局须及时获取所有必要信息验明有关动物的原始出处,及时调查残留出现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从第三国进口的食品检测呈阳性,会将所有使用制品的种类和有关批次通告欧盟委员会,并立即通知所涉及的边检站。此外,欧盟还建立了常规食品安全的食品快速警报体系。
为最大限度减少新指令实施后对我国输欧食品可能造成的冲击,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检验检疫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新法规及其可能对地方外经贸发展带来的冲击影响,以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向相关企业进行宣传,让企业尽快全面了解新法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出口食品企业种植养殖基地、原材料采购的全过程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种植养殖质量控制以及批次管理追溯体系。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摸清我国输欧食品出口现状,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国内监控计划,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三是出口食品企业应积极收集掌握新法规的内容、实施时间等信息,密切关注新法规实施进展情况,提前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整改,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同时严格按照欧盟要求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控计划,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