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机制。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但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cdm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矛盾。根据cdm,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cdm项目分布在以下15个行业和领域:能源工业;能源分布;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金属生产;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溶剂的使用;废物处置;造林和再造林;农业。
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等。
自2004年全球第一个cdm项目注册成功至今,cdm市场在全球迅速建立,并在碳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期,我国cdm市场也在高速发展。
2006年,中国cdm的项目数量还低于巴西、墨西哥和印度。如今,中国cdm的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达到了世界第一。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于2009年6月发布的《cdm市场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报告中指出,cdm与全球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多边基金”(mlf)和“全球环境基金”(gef)资金机制相比,引资效果显著。中国自1991年获得mlf资助以来,共获得其赠款8亿美元;自1991年首个项目获得gef批准至今,共获得其赠款7.3亿美元;而实施仅3年多的cdm项目,通过cers(核证减排量)转让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已超过6.5亿美元。